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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6-24

    全国党建工作座谈会在京召开 蔡奇出席并讲话 李希出席

      全国党建工作座谈会6月15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蔡奇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李希出席会议。   会议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建设什么样的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怎样建设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重大时代课题,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习近平党建思想。习近平党建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发展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作出重大原创性贡献,对强党强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长远指导意义。   会议指出,习近平党建思想是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根本遵循。这一思想鲜明提出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坚持锤炼坚强党性,坚持健全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组织体系,坚持建设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坚持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坚持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坚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坚持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内涵丰富、体系严密。这一思想源自于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孕育于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实践,具有坚实的实践基础和深厚的理论渊源。这一思想彰显了坚定的理想信念、高度的历史主动、鲜明的问题导向、强烈的使命担当、深厚的为民情怀、科学的思想方法,明体达用、体用贯通,具有鲜明的理论品格。这一思想贯通历史、现实和未来,将随着新时代党的建设实践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发展。   会议强调,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要组织推动党员、干部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进一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要组织开展体系化学理化研究阐释,深入阐释这一思想的原理性成果、原创性贡献和科学体系、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实践要求,以党员、干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宣传。要持续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走深走实,引导各级党组织自觉运用习近平党建思想谋划和推进党的建设,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抓好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   石泰峰主持会议,李书磊、刘金国、穆虹出席会议。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全国党建研究会、浙江省委组织部、北京大学负责同志作交流发言。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全国党建研究会负责同志,专家学者代表等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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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6-16

    高标准高质量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修订颁布《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答记者问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日前,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细则》修订和贯彻实施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修订《细则》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程,关乎党的事业薪火相传、后继有人,关乎党的肌体健康和生机活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党员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发展党员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2014年5月印发实施的《细则》,对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提高新发展党员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发展党员工作也面临新形势新任务,需要与时俱进对《细则》进行修订。   新修订的《细则》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注重与党章等有关党内法规相衔接,坚持好做法,总结新经验,为新时代新征程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修订颁布《细则》,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发展党员工作,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优化党员队伍结构,源源不断把各方面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   问:请介绍一下《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答:《细则》保持原有7章、44条的总体框架不变,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作了修改:一是聚焦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突出体现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要求,在总则中提出“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在相关章节条款中增写“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建立政审联审制度”等内容。二是聚焦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强化思想入党,将思想引导、理论武装和端正入党动机、提高党性觉悟的要求,落实到谈心谈话、集中培训、入党宣誓等培养教育全过程各环节,并对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的条件和任务等作出规定。三是聚焦完善发展党员程序,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备案作出进一步优化,对发展对象公示等作出新的规定;同时,对党组讨论和决定发展党员重要事项作出规定。四是聚焦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强调综合平衡、分类指导,明确注重从青年和产业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同时增写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发展党员,做好在新兴领域中发展党员工作。五是聚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调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违规入党人员,应当依规依纪严肃作出处理,坚决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政治性严肃性。   问:《细则》如何体现“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的要求?   答:《细则》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紧盯严格把好政治标准这个首要关口,抓住关键环节,强调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一是在总则中,明确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把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作为吸收先进分子入党的重要标准。二是在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中,明确要了解入党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向其介绍和阐释共产党人的信仰信念,介绍党员的标准和条件;明确要经常同入党积极分子谈心谈话,了解其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等情况,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在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中,明确要严格政治审查,深入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素质和现实表现等情况。三是在发展党员工作的纪律中,要求对不如实向党组织报告有关情况,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人员,依纪依规作出处理,等等。   问:《细则》是如何强调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的?   答:《细则》对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和不正之风等作出明确规定。一是结合工作实际,针对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违规入党人员等不同主体,分别列出违规违纪的主要情形。二是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相衔接,明确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等,应当依规依纪作出处理。三是明确对违规违纪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同时,要求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应当综合分析研判,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一律不予承认党员身份,并在党支部党员大会上公布。   问:《细则》对规范党员档案材料作出哪些规定?   答:《细则》坚持问题导向,回应基层关切,对发展党员档案材料进一步作出统一规范。一是明确由中央组织部统一制定《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式样,省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对其印制、管理等作出安排;同时,对《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式样作了修订。二是明确存入档案的材料应当包括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政治审查材料、《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转正申请书等。三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实行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   问:《细则》关于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有哪些新要求?   答:发展党员是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细则》强调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压紧压实责任。一是健全抓发展党员工作的责任机制。要求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巡视巡察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二是强化党组织的审核把关。要求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拟列为发展对象的,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并报上级党委同意;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基层党委根据需要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等。三是选优配强工作力量。要求乡镇、街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等基层党委,按照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同时,还对流动党员党组织发展党员的职责作出规定。   问:对各级党组织贯彻落实《细则》有什么部署安排?   答:中共中央办公厅在印发《细则》的通知中,对贯彻落实《细则》提出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担负起发展党员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督促指导,确保《细则》各项规定落实落地。要抓好《细则》的宣传解读和学习培训,通过业务辅导、集中培训等方式,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务工作者深入领会《细则》精神,全面掌握《细则》要求,不断提高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能力本领。各地区各部门执行《细则》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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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6-02

    党员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缺失或党员档案遗失,应如何处理?

      党员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及党员档案是党员政治生涯的重要记录,其完整性对于党员身份的认定和党组织对党员的管理至关重要。对《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缺失或党员档案遗失的党员,党组织要采取同本人谈话、找有关党组织了解情况、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介绍情况、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等方式,对其党员身份进行核实、认定。那具体如何对党员身份进行核实、认定呢?   党员身份核实、认定:   1.初步调查、谈话   党员身份的核实工作始于党支部与党员本人的初步谈话。这一环节通过直接沟通,了解党员的入党历程、个人基本情况以及党组织关系现状。   党员需提供详尽的口头陈述,并尽可能提供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个人自传、入党申请书复印件等。   注:在与党员本人谈话时,应告知其提供虚假信息的后果。   如果党员的原单位仍然存在,党支部应要求原单位提供关于该党员入党过程的正式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支部大会记录、上级党组织审议记录等。   这些文件作为原始档案,对于核实党员身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若党员的原单位已撤销或合并,情况则变得复杂。此时,现单位党组织需承担起调查核实的责任。   通过走访入党介绍人、原支部书记或熟悉情况的党员,收集第一手资料,并形成详细的调查意见。这一过程要求严谨细致,确保每一份材料、每一条信息都能得到充分验证。   2.身份认定程序   在收集到足够的证明材料后,乡镇(街道)等党(工)委需根据这些材料提出是否承认党员资格的意见。   (这一意见需基于事实,遵循党章和相关规定,确保公正、公平。随后,该意见需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   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在收到审查请求后,将组织专人对材料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将重点关注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若经审查确认无误,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将批准承认该党员的党员身份;   若存在疑问或无法认定,则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提出不予承认的意见,并同样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   补办《入党志愿书》流程:   1.个人申请、情况说明   党员在确认其党员身份后,若因《入党志愿书》遗失而需要补办,需首先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中应详细说明入党过程、工作经历以及组织关系转接情况,为后续的证明材料收集提供线索。)   党支部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初步审核,并填写补办意见。   该意见需由党支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提交至基层党委。   基层党委在审核无误后,将申请及补办意见一并提交至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   2.证明材料收集、审核   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将向发展该党员的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发函,请求协助提供入党介绍人证明、预备党员接收证明、转正证明等关键材料。   这些材料是补办《入党志愿书》的重要依据,必须确保真实、准确。   对于本地发展的党员,则按照“谁发展、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应党组织提供证明材料。这些材料需经过严格审核。   3.党支部提供现实表现材料   在补办过程中,党支部还需根据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履行党员义务等情况,提供现实表现材料。   (这些材料将作为党员近期表现的佐证,有助于全面了解党员的思想动态和行为表现。)   4.基层党委、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查   基层党委在收到所有证明材料后,将召开党委会进行审查。   审查过程中,将重点评估党员的身份认定是否准确、证明材料是否充分、现实表现是否良好。   若审查通过,基层党委将提出承认党员身份的审查意见,并连同证明材料和现实表现材料一并上报至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   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在收到上报材料后,将进行最终审核。   审核过程中,将全面复核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确保补办程序合法合规。   审核通过后,将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通知基层党委进行后续工作。   5.补办、归档   对于能够认定党员身份的,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将指导基层党委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补办《入党志愿书》。   补办过程中,需确保《入党志愿书》的格式规范、内容准确、填写完整。在封面注明补办情况和日期,并加盖公章以示正式。   补办完成后,《入党志愿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将归入党员个人档案(或人事档案)进行管理。   注:补办完成后,应及时通知党员本人,并确保其了解补办情况和后续管理要求。   其他注意事项:   1.特殊情况的处理   可能会遇到因年代久远、党组织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证明材料无法查找的问题。针对这种情况,相关党组织应积极探索解决方案。   例如:可以通过查阅历史档案、走访老党员等方式收集线索;也可以由相关党组织出具证明材料,确认党员身份后补办入党材料。   2.党员档案的电子化管理   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应积极探索实行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将传统的纸质档案转化为数字化信息,便于存储、查询和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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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5-21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程。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把抓好发展党员工作作为重大政治责任,认真贯彻执行《细则》各项规定并加强督促指导,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严格把关、严肃纪律,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教育培养,强化思想入党,从严政治审查,深入考察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素质和现实表现,严把入口关。不断优化党员队伍结构,注重从青年和产业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做好在新兴领域发展党员工作,进一步夯实基础,不断增强党的号召力凝聚力影响力。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细则》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细则》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2014年5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14年5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2026年4月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修订 2026年5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发展党员工作,提高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格把关、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坚持综合平衡、分类指导,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增进对党的感情,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工作、学习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或者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学习工作经历、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遵纪守法以及家庭情况等基本情况,并向其介绍党的基本知识、党员的标准和条件。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由党支部党员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后,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由经过一定时间党内生活的锻炼、能够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比较好、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心强的党员担任,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和阐释共产党人的信仰信念,介绍党的基本知识,引导其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经常谈心谈话,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上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对因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以及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培养联系人的,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章、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党的纪律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或者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或者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等材料转交现单位或者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或者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并报上级党委同意拟列为发展对象的,在工作、学习单位或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拟列为发展对象的流动人员,应当在流出地和流入地同时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发展入党的,可以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党组织指定。   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影响期内的党员,不宜作入党介绍人。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学习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党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在《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上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深入了解其入党动机、政治素质和现实表现等情况。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的情况;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现实表现;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急难险重任务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以及网络行为表现的情况;家庭主要成员和重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者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以不函调或者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时,基层党委根据需要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建立政审联审制度。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者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基层党委或者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一般采取线下方式,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视频方式。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者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学习党的历史。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除个别特殊情况外,未经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党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九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应当在一个月内提交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党支部党员大会,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和重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党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在党支部党员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党员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政治审查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党支部党员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党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   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发展党员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者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二十七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在批复同意接收预备党员后的一个月内,由基层党委或者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县级以上党委可以在“七一”、国庆等重大纪念日组织集中宣誓。   第三十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志愿服务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引导其不断提高政治觉悟,自觉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小组、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党支部委员会审查;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党支部党员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党支部党员大会相同。   第三十三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四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五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以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政治审查材料、《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转正申请书等,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者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实行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巡视巡察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各级地方党委要加强日常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注重从青年和产业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发展党员,做好在新兴领域中发展党员工作,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九条 乡镇、街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等基层党委,按照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县级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条 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动党员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具备发展党员条件的流动党员党组织,按照规定做好确定和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和考察发展对象以及预备党员的接收和转正等工作;尚不具备发展党员条件的,做好入党申请人的教育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等工作,并及时向有关党组织介绍情况、转交相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   对存在不坚持标准、不履行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等问题的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以及不如实向党组织报告有关情况,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人员,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规违纪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应当综合分析研判,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一律不予承认党员身份,并在党支部党员大会上公布。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其印制、管理等由省级党委组织部门作出安排。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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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5-12

    党小组的划分、任务、规则是什么?

      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   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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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5-07

    党支部委员会任期、选举、换届有哪些要求?

      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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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4-23

    怎么过“政治生日”

      “政治生日”是每位共产党员入党的日子,党员过“政治生日”是一种政治仪式,通过这种庄严的仪式感,可以教育引导党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中央要求   2019年1月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提出,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认真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提高“三会一课”质量,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和主题党日等制度,坚持和完善重温入党誓词、党员过“政治生日”等政治仪式,使党内生活庄重、严肃、规范,坚决防止和克服党内政治生活不讲原则、平淡化庸俗化随意化的倾向。   2019年2月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提出,完善重温入党誓词、入党志愿书以及党员过“政治生日”等政治仪式。   2020年9月       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的意见》提出,强化对党忠诚教育,落实主题党日制度,坚持和完善重温入党誓词、党员过“政治生日”等政治仪式,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强化党的意识、党员意识。   2022年3月       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的意见》提出,推动各级党组织不断提高党内政治生活质量,通过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主题党日、重温入党誓词、过“政治生日”等,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强化党的意识、党员意识,深刻认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特别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我们的根本政治优势,进一步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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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4-13

    如何规范使用党徽党旗

      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就是维护党的尊严,是各级党组织和每名党员必须履行的政治责任。   一、党徽党旗的内涵   党徽党旗表明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实现共产主义远大理想而不懈奋斗的马克思主义政党。   二、党徽党旗的使用管理   党徽的通用尺度和图案颜色   党徽直径的通用尺度为下列3种:   (一)100厘米;   (二)80厘米;   (三)60厘米。   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党徽的,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与悬挂背景、场合相适应。   党徽图案一般使用金黄色或者红色。   党徽或者党徽图案的应当使用情形   (一)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在显著位置悬挂党徽,并在党徽两侧各布5面红旗;   (二)召开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在显著位置悬挂党徽;   (三)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在特定地域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组、党的基层组织的印章(印模),中间刻党徽图案。   党徽或者党徽图案的可以使用情形   党的基层委员会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悬挂党徽。   下列情形可以使用党徽图案:   (一)党内重要会议、重要活动使用的证件、标识等;   (二)党的各级组织颁发的奖章、徽章、奖状、证书和其他荣誉性文书、证件,制作的有关工作证件等;   (三)党内重要出版物、宣传品等;   (四)党的各级组织的网络网站;   (五)党员教育基地、党员先锋岗、党建宣传栏(墙),以及党群服务中心、党员活动室等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   (六)开展党的对外交往活动。   党旗的通用尺度   (一)长288厘米,宽192厘米;   (二)长240厘米,宽160厘米;   (三)长192厘米,宽128厘米;   (四)长144厘米,宽96厘米;   (五)长96厘米,宽64厘米。   在特定场合需要使用非通用尺度党旗的,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   党旗的应当使用情形   (一)举行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组织党员重温入党誓词;   (二)党内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   (三)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在特定地域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组的会议室。   党旗或者党旗图案的可以使用情形   (一)召开党员大会、党的基层代表大会;   (二)党的基层组织开展主题党日;   (三)党员教育基地、党员先锋岗,以及党群服务中心、党员活动室等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   (四)在重要工作、重要项目攻关和抢险救灾、抗击疫情一线的党组织阵地、党员突击队等;   (五)开展党的对外交往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一般参照党徽图案可以使用情形使用党旗图案。   特殊情形需要同时悬挂党旗和其他旗帜的,应当把党旗置于首要位置。   党员去世后,经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具有相关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同意,可以在其遗体或者骨灰盒上覆盖党旗,但党旗不得触及地面,不得随遗体火化,不得随骨灰盒掩埋。   制作非通用尺度的党徽党旗,在规定情形外使用党徽党旗及其图案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   党徽党旗图案的网络使用情形   在网络、出版物等使用党徽党旗图案,应当置于显著位置。   网络、出版物等使用的党徽党旗图案标准版本,在共产党员网和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发布。   党徽党旗及其图案的禁止使用情形   党徽党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   (二)私人活动;   (三)私人场所、个人网络空间的标识物;   (四)个人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五)其他不适宜的场所、情形和环境。   不得在党徽党旗上添加任何文字、符号和图案等。   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的党徽党旗。   不得制作使用任何不符合《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所附制法说明的党徽党旗。   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党徽党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党徽党旗。   不得随意丢弃党徽党旗。破损、污损、褪色、标记文字和符号等不符合制作使用规定的党徽党旗,应当按照规定收回、处置。党内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后,按照谁发放、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单位收回或者妥善处置活动现场使用的党徽党旗。   三、党徽党旗知识的宣传教育   党徽党旗知识应当作为党史学习教育、党员教育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等的重要内容。   各级党组织应当教育党员、共青团员、少先队员和人民群众,了解党徽党旗的历史和精神内涵,自觉规范使用党徽党旗及其图案,尊重和爱护党徽党旗。   各新闻、出版单位应当加强对党徽党旗知识的宣传,报道和使用含有规范党徽党旗图案的消息和图片,维护党的形象。   四、党徽党旗的生产制作   党徽党旗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所附的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制法说明制作。   制作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在具有生产资质的企业中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制作党徽党旗。   五、监督问责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对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党徽党旗各项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责任,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党徽党旗生产、销售和商业使用的监督管理。   对非法生产、销售党徽党旗制品的企业和个人,对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使用党徽党旗及其图案的行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及时纠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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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4-16

    党支部“三会一课”的任务、要求是什么?

      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将其纳入一个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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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4-03

    如何开好组织生活会

    组织生活会是党的组织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载体,主要是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开好组织生活会,能有效加强党员党性锻炼,增强党的组织活力。 适用对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召开的时间和形式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 主题的确定 组织生活会一般有年度组织生活会和专题组织生活会。年度组织生活会一般由上级党组织当年统一确定主题,对党员当年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等方面进行对照检查等。专题组织生活会一般主要围绕当前开展的主题教育、学习教育、以案促改等工作召开。 主要内容 组织生活会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支部党员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坚持党性原则,密切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以及上一次组织生活会所制定的改进意见和落实情况。 程序步骤 会前准备:确定主题,下发会议通知;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开展谈心谈话,听取意见,撰写发言提纲;邀请上级党委或党总支派人参会。 会议召开:党员谈学习体会和感受;党员查摆问题、剖析根源,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书记作会议总结,明确整改方向,提出整改要求;如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请其提出意见。 会后工作:制定整改措施,列出整改清单;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会议情况及整改计划;按照整改方案,逐一整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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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17

    防汛仓储公司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

    11月10日上午,防汛仓储公司党支部组织党员干部、重点岗位人员前往福州马尾潮江楼廉政教育基地,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 现场,大家认真聆听了中国工人运动领袖、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人、中央监察委员会首任主席王荷波烈士革命历史事迹,参观了“千锤百炼”“红色家风”“纪检先驱”等珍贵史料图片,回顾学习了中国共产党以廉洁凝聚力量、以纪律纯洁队伍坚定不移地致力于反腐倡廉建设的伟大历程。 大家纷纷表示,要秉承王荷波同志的革命精神,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牢记初心使命,立足本职岗位,忠诚担当履职,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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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9-30

    省水电物供公司与省防汛仓储公司支部联合开展警示教育活动

    9月24日,省水电物供公司与省防汛仓储公司党支部联合组织党员干部职工前往省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参观学习,开展警示教育。 党员干部职工们参观了“不忘初心”“挺纪在前”“法网恢恢”“典型案例”“腐败之鉴”五个展厅,通过政治教育、真实案例、服刑人员“现身说法”等,给党员、干部职工再次敲响警钟,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职工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两个维护”,真正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始终做到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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